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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拟听证议题
发布者:本站编辑时间:2013-10-11 15:05:37浏览量:2579
  议题:
  《办法(草案)》将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4类,这一基本分类标准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介绍:
  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而分类标准的确定是前提。在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并结合上海实际,试点推进中将基本分类标准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4类。此次立法,综合考虑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操作情况、起步阶段市民的接受程度和配合意愿、分类后垃圾收运和处置的现状,以及今后生活垃圾分类品种进一步细分空间等因素,基本延续了试点的基本分类标准,同时还从方便市民认知和可操作角度作了适当调整。但对此,究竟合理可行与否,尚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分类应当更加细致,由于市民文明程度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应当尽可能细化,比如直接将可回收物细分为塑料类、玻璃类、纸类、金属类等,有害垃圾细分为灯管类、电池类、过期药品类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4类的基本分类标准过于复杂,由于需要改变市民长久以来形成的混合投放垃圾习惯,所以起步阶段分类应当尽量简单,以便于市民识别投放。比如仅区分“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解决。
  草案条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纳入本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必须专门处置的废药品、废荧光灯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又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食品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外、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中的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和收集。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制定本市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定本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具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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